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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三种情形可索赔
时间:2018-09-04 14:56:00  来源:  作者:
 
银行卡莫名其妙被盗刷,自己又无法举证,银行应否赔偿?现实生活中,面对银行卡被盗刷,很多人感觉迷惘。其实,在三种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赔偿。

  银行违规泄密导致金融诈骗,应当赔偿损失。项琳所在公司在某银行为职工开设了银行卡作为发放工资之用。2018年1月11日,项琳突然接到自称是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银行卡出现问题,要求项琳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并完善数据。项琳见对方能准确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便照办了,谁知造成银行卡内工资被骗。经查,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知道项琳的详细信息,系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泄密所致。

  评析: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办理工资卡等储蓄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客户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及保密义务。银行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泄密,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虽然客户有未尽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之处,银行也难辞其咎。

  银行卡被盗刷未能及时通知,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2月5日,廖倩茹突然收到4条手机短信提示,称其银行卡内存款于前一日被分4次提取共计1.99万元。原来,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其银行卡被盗刷。廖倩茹认为,自己与银行约定了短信提醒服务,如果银行能及时对其卡内资金变动情况通过短信告知,至少不会让不法分子在前后3小时的时间里连续作案,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拒绝,理由是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与银行无关。

  评析: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客户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一般与银行无关。但鉴于银行与廖倩茹约定了短信提醒,银行理当对其卡内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便于客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银行未尽提醒义务致使损失扩大必须担责。

  银行卡异地遭盗刷不能举证,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3月7日上午,刚通过银行卡取款的肖飞燕突然又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被转账提现1万余元。肖飞燕意识到被他人非法提现后,立即去银行网点打印了交易明细并报案。经查,该案提现地点竟然是在千里之外的B市。对此,银行认为,虽然银行卡在肖飞燕手上,但其无法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在于肖飞燕,因而拒绝赔偿。双方成讼后,法院支持了肖飞燕的索赔请求。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鉴于肖飞燕不存在人卡分离的事实,涉案银行卡被异地转账、提现,明显属于伪卡交易,故该案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由于银行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肖飞燕所为,加之银行对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cases/201809/t20180903_1903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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