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追诉漏犯 宽严相济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吴某某通过电脑程序非法获取大量QQ号码,并在QQ群组中发布广告予以出售。林某某通过上述广告联系到吴某某,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吴某某向林某某出售QQ账号共计6万条,实名认证率为91%,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500万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林某某将购买的QQ号码转化为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信息,在TG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以招揽买家,其中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5000余条。通过林某某发布的广告,邵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性别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500元;王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QQ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元;李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具有贷款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林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3月8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5万元;判处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505万元不等。后林某某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开始,梁某某雇佣牟某某在TG网络社交平台上建立“黄站长”聊天群组,该群组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并提供担保,非法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已全部追缴。
2024年3月27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6月20日,屯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3月28日,因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对牟某某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主动追诉漏犯。公安机关最初仅以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侦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林某某有多个下游买家,且其发布犯罪信息的“黄站长”群组,存在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和提供担保的行为,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漏犯的继续侦查意见,确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经继续侦查,将下游买家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及“黄站长”的建立者梁某某和维护者牟某某共计4名漏犯移送起诉。
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适时介入侦查,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锁定关键证据:一是对涉案的QQ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就可恢复的6万条QQ号码向腾讯公司进行核实,证明涉案QQ号码实名认证达到91%以上;二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的名称、交易信息、支付账户等信息,形成证据闭环;三是针对涉案信息数量巨大、无法逐条核实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对每个文本随机抽样,再使用权威数据库对样本同一性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在审查起诉期间,牟某某提出其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犯罪时只有17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其出生地,调取相关书证,走访村委及附近邻居,最终认定牟某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对在案人员进行区分处理。在本案中,林某某专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核心、关键人员;吴某某为林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的基础,两者均要依法从严惩处。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继续销售赚取差价,或自用牟利,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少,可根据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退赃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建立群组、牟某某进行日常维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推广、担保,且两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牟某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二个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他被告人提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梁某某、牟某某开展帮教,并联系其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目前牟某某已重返校园。
加强犯罪预防。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联系腾讯公司,专门就本案进行了座谈研讨。一是通报案件情况,针对犯罪手法,分析研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借鉴腾讯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工作做法,积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工作经验;三是与腾讯公司达成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引导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泄露信息的源头人员,依法予以追诉。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侦查取证难度极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链条打击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聚焦重点领域、新型手段、特殊对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确定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收集证据,确定信息来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确保案件质量和打击效果。
(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把握“合理利用”的范围,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要分析梳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层级、主观恶性、退赃退赔等情节,准确认定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犯罪的核心、关键人员,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从严惩治;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进行从宽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源头治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营造人人安心的网络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现实,积极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更加关注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业治理漏洞,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促进网络平台、相关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持续推动源头治理,助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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