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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4-03-22 10:06:00  来源:  作者: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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