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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