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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须知
时间:2024-03-22 10:17:00  来源:  作者:
 

  一、接收线索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2、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二、注意事项

 

  1、请对所提供公益损害线索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2、提倡实名提供线索,便于有关部门就具体情况与反映人联系;

 

  3、鼓励上传有关公益损害情况的图片;

 

  4、不要重复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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