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位于嘉禾县坦坪乡西车村的高砠岭上发生火灾,陈某承包的山林被烧毁达50多亩,陈某有意将烧死的桉树卖掉。同年5月,专门从事林木生意的罗某前来收购桉树。两人实地考察后达成口头协议,这片桉树全部作价92800元卖给罗某,罗某负责采伐费用,并在年底采伐完毕,陈某负责办理采伐证。
按照约定,陈某于同年5月9日向县政府、县林业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嘉禾县林业局经核查陈某所种桉树属国家级公益林。因当时暂无公益林林木采伐指标,林业局工作人员未受理陈某的采伐申请,并口头告诉其有采伐指标后再行办理。
“不管它,我不怕,别人可以砍我也可以砍。”在得知采伐证一时间办不下来时,罗某并没有等待的意思,执意要进行采伐。 很快,罗某从外县雇佣了6名民工开始了采伐。每天都可以采伐满一货车的桉树,再由请来的司机将木材运往隔壁县进行售卖。直至案发,罗某组织采伐总面积为15.1亩,桉树重70多吨,折合活立木蓄积99.66立方米。
检察官说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上文中,罗某明知采伐树木需要采伐证,在陈某告知无法取得采伐证的前提下依然雇请工人采伐,法院就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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